以案说法|擅自改变农业种植结构应承担相应法律风险(河南高院)
(资料图)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胡某在本村承包耕地,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种植小麦、玉米及部分果树。某街道办事处发布关于加强农田管理的公告,告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对改变农业种植结构等情况予以冻结,自冻结之日起,不得改变农业种植结构和耕地用途,不得在农田内突击种植树木等,否则依法予以拔除。后村委会通知要求截至2020年2月28日处理掉种植在基本农田上的树木,过期将集中拔除。胡某在冻结日之后又在承包地上突击种植部分树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自行拔除。2020年3月,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拔除了胡某承包地上的果树,对冻结之日前承包地上种植的果树制作了核查表,补偿胡某1770元。后生效判决确认上述强制拔除行为违法。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强制拔除果树造成的损失。
【裁判结果】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某街道办事处发布关于加强农田管理的公告,明确自冻结之日起,不得在农田内突击种植树木等。胡某在上述公告载明的冻结日之后种树,明显属于突击种植树木的行为。某街道办事处已经按照树木核查表对冻结公告之前存在的树木进行了补偿,胡某对此并无异议。胡某要求对核查表之外的树木进行赔偿,明显不属于国家赔偿法所保护的合法利益。遂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作出明确规定。耕地用途管控项目细化到种植用途,这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供了指引。本案村民为获取补偿款,改变农业种植结构和耕地用途,在承包地上突击种植树木行为,不具有需要保护的合法经济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该案裁判对于承包耕地的村民合理合法利用耕地具有较强的警示引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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